噪音污染整治管理试行制度
及室外修缮等。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居民在饲养宠物时,应有防治宠物噪声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