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筹划管理规则
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审定。协议内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扩面征缴和基金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稽核力度。
(一)对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稽核。
(二)对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稽核。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河北省药品目录、服务标准、协议规定稽核。
(四)对市本级和各县工伤职工的待遇结算稽核。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对于本管理规则施行前。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