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人员医保管理规定
算完毕,所需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审核结算。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定具体实施细则;县(区)已出台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要对照本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凡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