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航空口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航空口岸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市发改委(口岸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负责对航空口岸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口岸办)派出的驻航空口岸工作人员负责对航空口岸有关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航空口岸建立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边防、海关、检验检疫、机场公司、航油公司、航空配餐、航空公司和航空代办等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口岸有关部门领导和现场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口岸办)召集。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口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参加。
口岸有关部门必须执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
第五条边防、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联检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飞机等分别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联检组组长依次由边防、海关、检验检疫轮流担任,联检部门应组成登机联检组。每年轮换一次,首任组长由边防检查站担任。联检组组长主要负责召集联检部门办理登机联检手续和宣布旅客入、出境通关开始时间。
第六条联检部门实施查验工作所需场地、用房、台位、有线通讯设施及水、电、暖供应等由机场公司无偿提供。
第七条查验厅、隔离厅、国际停机坪、国际货运区(以下统称“监管区”联检部门进行查验和监管的场所。查验厅内的设施由各联检部门负责管理和监控。
应着装规范、整洁,工作人员进入监管区。佩带统一制发的证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到指定区域进行工作。
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制发有效证件,临时进入监管区的工作人员。佩带证件方可进入。进入边防限制区域须经边防部门同意。
第八条口岸限定区域由边防检查站负责管理。出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为:出境国际候检厅大门到登机口;入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为:入境下机口到入境候检厅大门。
第九条机场公司调度室负责提前将当月飞行计划通报市发改委(口岸办)和联检部门。
机场公司调度室应于对方机场飞机起飞后,当日执行航班任务时。将飞机预计到达时刻以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市发改委(口岸办)和联检部门。
如发现有发热、腹泻、呕吐的人员,入境飞机在飞行中。或者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人员,机长要及时向机场公司调度室报告,机场公司调度室应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十条各联检部门要配齐同时办理出、入境通关查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入境飞机抵达机场后。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证,经核查无误,旅客和机组人员方可下飞机。
第十二条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应本着快速、高效的原则对出境飞机进行清舱查验。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经联检部门工作人员清舱查验合格,边防工作人员核准旅客人数后,由联检组组长通知机场公司值机人员安排旅客登机和行李物品、货物装机。
第十三条出境飞机清舱查验后。其他人员不得登机。联检部门工作人员除联检原因外,有特殊情况必须登机的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和边防检查站负责人同意。
第十四条出境飞机起飞前30分钟。正式航班由机场公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