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三十五条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确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需要修剪树木时,为保证架空管线的安全使用。经绿化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绿化管理部门技术指导下由申请修剪部门修剪。由绿化管理部门剪修的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由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时,为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特殊情况下砍伐,但要留有现场影像资料,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下进行绿化时,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符合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距离的植物。
第三十六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及具有历史坐标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权为国有,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保护管理。单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业务技术指导。
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需要引进、外购调入苗木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办理苗木检疫及复检证明。
以保证生产、引种的树木、花草等无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化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单位和个人负责对其经营管理的园林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配合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督导检查,并接受技术指导。发现严重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辖区绿化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除治。因设备或技术原因无力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可向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未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并处应缴纳易地绿化补偿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重新委托设计。工程建设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相应给予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给予建设单位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无证承揽绿化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给予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并处所占绿地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