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八条已征用的土地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在获得土地使用证后一年内进行临时绿化。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绿化土地上建设项目开工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章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所在区的绿化管理部门管理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专业养护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各单位自己管理;居住区绿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不同的管理单位;城市的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或个人管理;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海岸线、河岸两侧、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安排所属绿地的养护经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绿地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每年应当按照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化用地。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永久性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调整补偿同等面积、同等性质的规划绿地。
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和绿化补偿费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贰元临时占地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已征城市预留绿化用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零点五元临时占地费。并按《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及损坏树木花草补偿标准》及《城市绿地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或其它活动确需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应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逐株办理手续,并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则,申请时必须提交补植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结案手续。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区内现有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肇事者需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赔偿费。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