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一般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机构、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仓储不高于百分之十五。交通部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市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八)应安排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为生产绿地面积,为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九)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第二至六项的规定指标各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低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地总量。
第十八条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易地绿化。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内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四百元;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外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各县缴纳一百五十元。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揽绿化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登记。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更要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要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适树的原则,适当配置小品作为点缀。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许可要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签发。
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城市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工程投资。投资数额要保证绿化达到基本生态和景观要求。
第二十三条居住区公园、小区公园是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其标准是每平方米绿地二十五至三十元(不含每平方米六元的住宅建设的绿化工程投资)居住区或小区公园的建设费一并纳入住宅建设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揽绿化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进行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并清理现场。绿化工程施工要符合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并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