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建费用。
第五十四条标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
(三)根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第五十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则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未经批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则规定。并可对出版社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全市各类地图的
(二)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的
(三)国界线或者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没收地图产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以及有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依据《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