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质量不合格。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五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第三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
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
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
(四)测绘技术设计书;
(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
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
(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
(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基于1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
(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
(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
(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
第七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评定精度,出具验收意见,加盖测绘成果合格专用章后方能提供使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测绘成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测绘成果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测绘项目完成后。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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