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
(五)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测绘项目。避免重复测绘。
第四章各种专业测绘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
第十五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测量和海域测量的指导监督。
主要包括:矿山测量是指矿山建设时期和生产时期的全部测量工作。
(一)进行矿区地形控制测量和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
(二)进行矿区地面与井下各种工程和施工验收测量。
(三)测绘各种采掘工程图和各种矿山专用图;
(四)进行岩层和地表移动的观测与研究。提供资料。
海域测量是指海域使用测量和沿海滩涂测绘。
第十六条从事矿山和海域测量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从事矿山和海域测量。结合专业测量规范编制技术设计书;进行测量工作,要加强内、外业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图件准确无误,项目完成后,做好资料整理和技术报告书的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
第十九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二十二条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书面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