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制度》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开发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市场。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第五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方式,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第七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区发展规划。
第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审批纳入城市规划并联审批程序。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向辖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书面告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第十二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