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降低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也可以申请缓缴房屋公积金,缓缴房屋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以前年度房屋公积金的企业。
第十七条单位降低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房屋公积金。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房屋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房屋公积金。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房屋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办理房屋公积金缴存手续,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房屋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房屋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中心”受托银行开立的房屋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房屋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房屋公积金。
第十九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房屋公积金的应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条中心”为缴存房屋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房屋公积金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职工房屋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提高或降低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三)缓缴房屋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市房屋公积金的结算年度、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 年的 月 日至下 年的 月 日。
第二十三条房屋公积金自存入职工房屋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房屋公积金本息。视为欠缴的职工房屋公积金。
第四章转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房屋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房屋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封存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房屋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房屋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职工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心”办事机构办理房屋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房屋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中心”办事机构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房屋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房屋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按时缴存房屋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房屋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房屋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根据《房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房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房屋公积金的由房屋公积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