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试行方法
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发改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禁止区域内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站点的由发改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五条: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
第十六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由发改部门分别作出经营行为不良记录,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除按相应规定处罚外。站点在一年内经营行为不良记录超过五次(含五次)由发改部门吊销其《资格审核证》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