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犬只饲养管理规则
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并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一般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四)重点管理区允许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允许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21时至次日6时间;
(五)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每半年为犬注射一次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三条凡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则注射狂犬病疫苗的饲养犬一律视为野犬。并由饲养单位或犬主负担捕杀费用。
第十四条饲养犬咬伤人畜,养犬人要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应当在畜牧部门的监督下,依法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或者开办商店、医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上述规则养犬的对养犬人予以警告并记录在养犬登记证上;对经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收回养犬登记证并对犬只依照野犬进行捕杀。
第十七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它因养犬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十八条鼓励群众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重要线索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养犬有关收费问题,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