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资助教方法
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料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我市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包括修建校舍、购置图书和教学设备。受赠单位应对捐赠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亦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区成立捐资助教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教育、财政、发改、扶贫、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捐赠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努力促进捐资助教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报道,促进捐资助教活动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根据外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