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勘查局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和处室(部门)立卷,其他单位或处室(部门)可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三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利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整理完备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涉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