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要求一事一函。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下发执行,以“通知”发出。由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工作会、业务会、座谈会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法律发。局领导在处室(部门)召开的工作和业务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专门行文印发,可将讲话内容简要地概括到纪要中,有的可在局“地勘信息”上刊出。
第八条局发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决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工作;批转下属单位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报告;其他必须以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其中地质设计、报告审批意见等业务性文件,编有关处室字号。
(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函(代字“晋地函”,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与省有关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地勘局联系、商洽某些具体工作事宜;批复局属各单位诸如设置机构、兴办大中型企业等一些重要事项的请示。
(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办发”,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办公室章)。适用于传达局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政策和决定;印发重要会议文件和局领导重要讲话;通知有关事项;转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附有重要贯彻执行要求或规定);转发局属单位就涉及面较大的重要工作问题的报告。
(四)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办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办公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局的请示;就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向有关局属单位和处室(部门)下达通知;代表局联系、商洽、询问或答复某一具体问题;下达会议通知;办理办公室机关工作方面某些具体事务。
(五)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文(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就处室职责范围以内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发通知;印发一般性业务会议纪要;转发省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性文件;转发局属单位具有普遍意义的业务工作问题的报告。
(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函(代字“晋地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可以以处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处室的请示;下达一般性业务会议通知。
(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代字“晋地党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版头,盖党委章)。主要适用于党委范围内发文。
(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函(代字“晋地党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版头,盖党委章)。
(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党办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发文,主要有干部任免,工作安排和总结,工作汇报等。
(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党办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宜用函发的公文。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局和局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