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情联络员在得到事件办理结果反馈后,要对相应单位办理事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从而形成双向反馈机制。
6、确保四个100%:联络员来电办结100%;反馈率100%;群众满意度100%;参与协同率100%。
四、问责工作制度
1、对联络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准确、全面地记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2、问题交有关单位办理后,局“民情联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情况,如无故超出办理期限仍不能落实和答复的,转交局“民情联线”督办室督办,促进问题解决;对于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根据局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处理意见,由局“民情联线”督办室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解决。
3、“民情联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建立定期督察通报机制。
4、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督办室要仔细认真地把关、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回重办。
(1)反馈格式不规范的(没有承办单位名称,没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等)要退回重办。
(2)反馈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如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办非所求,敷衍搪塞等),要退回重办。
(3)办理结果群众不满意的,要退回重办。
5、凡承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1)同一交办事项,因反馈不符合要求,被连续三次退回重新办理的。
(2)处理落实不到位的。
(3)未按规定时限反馈,又不说明原因的。
(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反馈的办理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和群众不满意的。
(5)因值班制度不落实或值班人员不负责任,贻误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在办理工作中方法不得当,不尊重群众,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遭到群众反对和社会不满的。
6、在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要进行问责。
(1)对重要事项(包括县、局领导批示件)不按时处理,或顶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联络员反映的问题能办不办,相互推诿,上推下卸,工作措施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办理不积极,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多次催办仍不办理、不反馈,从而影响整体工作,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
7、“民情联线”工作组成员在处理意见建议过程中,成绩突出、得到群众的好评,并收到群众的表扬信、锦旗或在新闻媒体上得到表扬的,作为年度评优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