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后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
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
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
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间和用餐场所内吸烟。
五、单位食堂管理与监督制度
1、单位食堂实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并配备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堂卫生情况并建立奖惩措施。
3、单位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
4、单位食堂要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在
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5、单位要对工作人员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建立科学饮食观。
6、单位要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
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食堂一切活动,并向市政府和市卫生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7、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8、要建立单位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人员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领导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领导和责任人,由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