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调训制度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调训等现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主要适用于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厅局级领导干部,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区管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部分厅级后备干部、优秀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
2、中组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中央各部委,每年下达的培训名额,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相关单位沟通后,根据学员选调要求及干部近年来参加学习培训情况,采取点名调训、名额分配等方式选派。
3、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主要根据干部近年来参加学习培训情况,采取点名调训、名额分配等方式抽调。
4、各地区各部门抽调厅局级领导干部、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区管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各类培训时,名单上报前必须先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避免重复培训。
5、干部所在单位要自觉维护调训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学习培训。
6、被选调参加培训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批准后,方可请假或替换。
7、各地区各部门其它各类干部的学习调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8、本制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全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