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系要健全落实“五级”治安保卫制度,在系、年级、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员。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作息请销假、查宿查铺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各种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各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训、社会实践、外出参观、春游等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整班外出活动,由系主任批准,报学生处备案,政治辅导员或教师带队;整系外出活动,按外出性质由主管处室和主管院领导批准,系领导带队,并有足够学生工作干部或教师参加。负责学生外出审批的领导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经系批准的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根据活动性质按程序审批后分别报主管处室备案。跨系组织的大型校外活动,由学生处或团委牵头组织,报主管院长审批。对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在上报方案时,要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报告,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相关责任和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院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1.学院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2.学院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学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4.学院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5.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7.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8.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9.学院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院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院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2.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院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4.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5.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7.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学院无过错,不应当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根据我院实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院长是学院安全的责任人,主管院长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