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销售与收款制度
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 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 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 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销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