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务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或证明)。
(二)销售1.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经济居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每年分3-4批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房源公告: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居住房房源在《*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参加电脑摇号的预登记时间等。
3.摇号(在供需关系较为紧张的情况下):(1)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实行电脑公开摇号销售,市房改办按推出房源数的1∶1比例和预登记人员《准购证》的顺序号确定选房名单,选房顺序号按选房人员身份证号码再进行摇号确定。
4.公开选房:市房改办将中号购房者的名单在《*日报》上公告,并组织公开选房,购房者凭市房改办出具的《*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选房联系单》,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5.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仍需购房者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尾。
6.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居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六、售房价格
经济居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以市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职工、居民购买经济居住房的建筑面积在本实施细则第四项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居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均按市物价局核定的该住房商品房价格或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七、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居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居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居住房,可根据《*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居住房的合同备案(1)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居住房,合同登记备案均按原规定执行。
(2)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居住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上市交易(1)对于*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已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并已开具“*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按《若干意见》实施前的规定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年3月31日以后开具“*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2)经济居住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居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经济居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将下列费用计缴财政部门:
a、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居住房,原按经济居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由物价部门核定上市时需补交的费用标准(包括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