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管理制度
得《住房资格认定证》的申购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或指标到区、公开评定的办法,确定认购对象,发给《*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八)申购人凭《认购证》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安排下,选房并与售房单位签定《*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办理买房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也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由专人统一领取《*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在单位驻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手续,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等资料,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追回已购住房另行分配,或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价补足购房款,退回购房补贴款。并由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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