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两户以上的直系亲属,各自符合单独申请条件,合并为一户家庭申购的,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其所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xx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应与市场价接轨,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购买,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1、申请受理公告。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xx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申请受理的时间、准购对象范围等。
2、申请家庭填写《xx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3、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以登报和上网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申请人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符合申购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xx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申请人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xx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住房、现住房和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产权证明或公房承租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且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有职务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