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工作,将能耗指标纳入省属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非财务指标考核体系,作为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相挂钩。
(十三)省环保局
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依法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推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降低企业能耗;宣传推广led、太阳能光伏产品等节能型电子信息产品;推动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能耗标准的节能型电子信息产品。
(十五)省林业厅
加强林产工业节能。研究提出我省可生产生物质能的树种的种植发展方向。推进植树造林工作,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六)省国土资源厅
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审批,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十七)省工商局
查处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节能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八)省物价局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制定出台促进我省节能工作的价格政策。
(十九)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指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项目的支持。
(二十)省水利厅
制定水能利用规划,推动水能利用。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节水力度,建设大江大河防洪工程体系。
(二十一)省海洋与渔
业局结合我省沿海的特点,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拟定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海洋开发和保护行动出现的各种矛盾。建立综合管理示范区;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技术研究并组织实施;建设现代化海洋观测系统,提高岸基、浮标、地波雷达等设施的海洋环境观测能力;开展海平面变化的监视监测和长期预测,提出应对海平面升高的适应性建议。
(二十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执行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促进我省节能工作的税收征管措施。
(二十三)福州电监办
配合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撤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发电业务许可证。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电力调度交易规则及有关节能方面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监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的节能工作。
(二十四)省电力有限公司
调整和优化电网结构,完善高、低压配电网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节能新设备,降低电网损耗;积极推广“两型一化”(节能型、环保型、工业化)设计,采用同塔双(多)回、大截面导线和紧凑型输电线路技术,以节省土地、保护环境,提高输电、配电能力。实施节能调度和水、火电联合调度,降低煤炭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高电网优化配置资源能力。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