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海关办事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管委会与驻区海关办事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时了解双方一定时期的工作动态,把握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推进加工贸易审批和海关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动深圳市大工业区和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的,可延期召开,工作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联系海关的副主任主持,也可由海关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主任或管委会领导委托的有关处长主持。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和人员一般为:
管委会:管委会主任、联系海关的副主任;管委会监管处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管处联络员1人。
驻区海关办事处:驻区海关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武警部队驻海关办事处负责人;驻区海关办公室联络员1人。
联席会议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可邀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深圳海关有关领导同志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参加。
第五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一周,双方应充分协商,认真做好准备,并相互通报各自拟提出的议题,由监管处联络员汇总议题,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
第六条 管委会监管处和驻区海关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准备工作。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等有关事项的安排,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委会方面
1、通报加工贸易政策法规和加工贸易审批等新情况;
2、解决在加工贸易审批、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过程中,需海关支持配合的有关问题;
3、反馈企业在海关报关、通关等方面的难点,对海关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4、讨论其他需海关配合解决的相关问题。
二、海关方面
1、通报关于出口加工区海关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新情况;
2、通报上个月、上一季度或半年、全年有关进出口数据和税收征管、打击走私、队伍建设、支持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效果等情况;
3、反馈企业出现的走私违规等重大问题以及海关对管委会工作的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
4、讨论其他需管委会解决的问题。
三、双方通报上次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双方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监管处整理,经海关办事处会签后,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管委会与驻区海关办事处联席会议纪要》,共同执行或照会。
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应分别向有关领导、部门和企业通报,并按各自分工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是管委会与驻区海关办事处之间进行工作联系和相互协调配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的约定,对其他需双方共同参加的会议没有影响。
第九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和驻区海关办事处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妥之处,由双方共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我本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