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爱国卫生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旅店(馆)、酒家、理发店、饮食店等服务单位,要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制度。搞好防蝇、防尘、防腐、防止食品污染,保证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各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制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进行综合性卫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监督员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并提供咨询;
(四)参加卫生检查评比、卫生效果评价和评比先进活动;
(五)执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二十三条 各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爱卫会的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部门,同级爱卫会应予以批评指正,督促其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工作的落实。对不遵守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不完成爱国卫生任务或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爱卫会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单位;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或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区级以上爱卫会提请有关部门或其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居民要尊重卫生保洁人员的劳动,都要配合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x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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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