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管理规定
市建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逐步形成“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新风尚。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在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xx区城管与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оо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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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