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各单位有健全的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够组织、协调单位职工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努力完成上级爱卫、城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广泛开展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 内街小巷、办公楼院、住宅区(指单位宿舍区和居民区,下同)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可绿化面积绿化率单位要求达90%以上,住宅区达60%以上,无裸露地面,道路平整,路面硬底化。
第四条 内街小巷、办公楼院、住宅区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三定”上门收运生活垃圾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污积水,无袋装垃圾包,无乱堆乱放和乱贴乱画现象。楼道整洁,每月要清洗一次楼梯,门窗无破损,车辆摆放整齐有序。办公场所的走廊、过道无纸屑、无烟头、无痰迹。
第五条 办公楼内的环卫设施完善,卫生间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无积水、无臭味、无尿碱、无蝇蛆、无蛛网挂尘。
第六条 内街小巷、办公楼院、住宅区周围排水通畅,下水道有覆盖,无半明半暗的沟渠,水沟无淤塞、无积水、无蚊蝇孳生;有积水的沙井口经常吊有药木塞,并定期更换;经常组织开展居民区的除“四害”活动,在“四害”孳生的高峰期(每年的3-5月、9-11月份)每10天要进行一次灭鼠、灭蚊、灭蝇,鼠、蚊、蝇密度符合国家标准,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第七条 住宅区内无乱摆乱卖、乱搭乱建等现象。住宅区的饮食、商业经营单位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无噪声扰民。
第八条 单位的会议室,接待室有公用茶杯消毒设施,或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性茶杯;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单位和居民区应设有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内容。
第九条 单位食堂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设施齐全,管理、操作规范,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个人卫生好。
第十条 各单位所管辖的公共场所、工地、池塘、河沥、河滩、湖泊、堤坝、山林等区域无卫生死角,无“四害”孳生,鼠、蚊、蝇密度符合国家标准,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第十一条 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