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联络员管理办法
(十二)协助文化执法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十三)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及时完成乡镇(街道)及文化、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联络员二职合一,由同一人兼任,由所在村(社区)推荐,经乡镇(街道)初审,分别报市卫生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经联合审核同意予以聘任,聘期为一年。
第五条 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联络员工作列入市政府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别由市卫生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具体的考核工作,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察看工作情况、走访有关单位及基层群众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另行制订)。
第六条 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联络员实行按工作实绩考核挂钩的年度工作报酬制,考核合格者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计发,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可以自行出资进行补助。同时根据考核情况,每年还将评选优秀公共卫生、公共文化联络员,并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解聘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