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联络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公共文化联络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公共卫生与文化的基本信息,全面推进基层公共卫生和文化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文化事件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5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各行政村、社区均需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联络员一名,规模较大、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配备2名。其组织与管理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业务上分别接受当地乡镇(街道)预防保健所和文体服务站的指导。
第二条 公共文化卫生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
(二)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或具有相当文化程度)。
(三)热心公共文化卫生事业,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
(四)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具有一定医疗技术水平的人员要优先考虑,其文化程度、年龄可放宽。
第三条 公共卫生、文化联络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掌握当地和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居住地点、户籍、欲婚青年、育龄妇女、早孕、出生、围产儿、新生儿死亡等信息,要求每月收集整理一次,并及时上报给当地乡镇(街道)预防保健所。
(二)配合做好健康教育资料的征订和分发,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三)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村(居)民搞好环境卫生。
(四)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当地乡镇(街道)预防保健所,并协助、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常住、暂住和流动人口中的预防接种对象,及时通知适龄儿童参加计划免疫,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通知单的分发。
(六)协助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婴幼儿系统管理的宣传发动,动员欲婚青年进行婚检和孕妇住院分娩,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预防保健所报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情况。
(七)协助做好食品相关行业、公共场所、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筹资申报及大病救助的申请填报、政策宣传、信息公示等工作,配合当地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和60岁以上老人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九)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预防保健所举报并配合执法人员打击辖区内非法接生、无证行医、无证经营等非法行为,提前报告农村家宴(五桌及以上)等食品安全情况。
(十)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文化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和纠正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文化市场动态,发现非法文化表演、“黑网吧”与“游戏赌博机”等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