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至3天由办公室通知到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讨论干部任免,原则上全体委员都要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如某议题涉及到与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召开时,可根据议题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委会的全部记录;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
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局负责同志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向党委会汇报;讨论时,与会者应充分发表意见,但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讨论前应充分听取局负责同志的意见;讨论中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不得临时动议提名。
第二十六条 党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成员在本系统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局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党委成员凡代表局党委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因故未出席的党委成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他们报告本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定,除经会议同意可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均应严守机密,不得泄漏;干部任免,除由党委会授权或分管干部的同志进行正式谈话外,其他人不得透露给有关干部本人。
第二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党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定的事项,有必要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草拟,会议主持人签发,发党委成员及有关科室和单位并存档。
第六章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局负责同志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副书记研究处理,但必须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审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及有关科室、局属单位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切实抓好落实,并及时将贯彻情况报告书记,重要事项应有书面专题报告;党委会议所定事项应件件落实,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或暂缓执行的,应向党委会作出说明;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党委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党委会重大决策得不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