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清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或每半年以及全年一次性缴纳的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一部分按年龄段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具体办法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划入1.2%(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2%);
31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1.4%(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4%);
46周岁以上的划入1.6%(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6%)。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用为计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本人退休费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本方案收取的滞纳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利息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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