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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制度

分裂症             200元/月

  19、癫痫                100元/月

  20、血友病               400元/月

  上述20种病,应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后,由乡、街合管办负责人审核,在划拔到各乡、街的门诊补助费用中补偿列支。

  第二十二条 申请特殊慢病应在各参合年度中申请一次,并自申请批准日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动物攻击造成身体伤害的,凭门诊发票补助25%,但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00元(所导致的急性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参合农民可持“医疗卡”在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常见疾病进行门诊并申请医疗费用补助。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二次。在村卫生室诊疗的,按村卫生室处方的35%予以补助;在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的,按该中心开出处方的3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每次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50元/次计补,并应保证三天内的药量;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60元/次计补,亦应保证三天以内的药量,对超出处方限额的医疗费用部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自付,并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开出,但超出部分不计算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门诊补偿与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事项,由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开展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村卫生室与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情况。各乡、街合管办应定期公布特殊慢病门诊补助情况,并将其列入各村、乡(街)政务公开的内容。 https://

第五章 意外伤害补助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的意外伤害对象是指合作医疗参合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住院治疗患者。

  第二十九条 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助对象不包括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医疗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有责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自杀、自残:由于自杀自残后一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酗酒、吸毒:因酗酒、吸毒引起的身心疾病;

  (五)职业病以劳动法规认定的职业病:

  (六)工伤:在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

  (七)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及其他民事纠纷产生的身体伤害:

  (八)其他有责任方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意外伤害补助的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乡(街)合管办申报并提交申请住院补助的相关资料;

  (二)由村卫生室配合该村村委会对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填制《意外伤害调查表》,载明调查情况,并予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再由街(乡)合管办主任签署意见,报区合管中心审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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