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应提交乡(街)合管办审核,2000元以上(含2000元)交区合管中心审核。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的,应递交其复印件,并由留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不能出示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未签字盖章证明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凡年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治疗,凭有效证明,按相应补助比例提高1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同一病因在30天内两次间断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时则扣除50%起付线;两次住院在不同级次医院治疗的,只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七条 在运行年度内参加了合作医疗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者不论在哪类医院生产,其生育费用按平产300元、剖宫产550元实行一次补偿;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分娩补助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农户的参合有效证件;
(二)《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婴儿死亡的,应有婴儿死亡证明,并收存《生育证》、《出生证》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 因产前、产中、产后的并发症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按医疗住院规定执行,但分娩定额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门诊补助
(含特殊慢病门诊补助与动物咬伤)
第二十条 根据各乡、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按当年基金总额的20%统一划拔给各乡、街对农民常见病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助,该款项实施“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原则上超支不追加,结余滚存下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民申请补助的特殊慢病门诊疾病限于如下二十种疾病,按门诊发票金额,每月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计补,不足补偿标准的按实计补。
1、肝豆状核变性 200元/月
2、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100元/月
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100元/月
4、慢性肾炎 100元/月
5、风湿性关节炎 100元/月
6、高血压(ⅱ期) 100元/月
7、血小块减少性紫癜 400元/月
8、糖尿病出现合并症 100元/月
9、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200元/月
10、慢性活动性肝炎 200元/月
11、失代偿期肝硬化 200元/月
12、恶性肿瘤门诊放疗与化疗 800元/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400元/月
14、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 800元/月
15、尿毒症透析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800元/月
16、帕金森氏症 200元/月
17、白血病 400元/月
18、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