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管理,完善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依据《芙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芙政发〔 〕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开、公正。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适宜、高效。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四)激励、促进、有效。充分发挥考核作用,根据结果,奖励先进,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群众受益。
第四条 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善和落实基层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为绩效考核提供条件。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物管理、文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等。
(2)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3)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基本药物制度等。
(4)服务模式。包括社区参与、协同服务、责任制服务、主动服务等。
(5)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综合满意度,卫技人员满意度、社会满意度。
2、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等。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行政管理。服务数量主要考核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指标;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德医风、业务水平、工作纪律和服务态度;群众满意度考核是要定期听取街道(乡、局)和群众的意见,实施群众满意度测评;行政管理考核是对职工的出勤、岗位技术规范落实情况、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和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指标体系
遵循科学性、重要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制定《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工作考核细则》及《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工作考核细则》。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明确考核指标的内容、标准、权重以及考核与评分办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主体
芙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