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市、县)考核结果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或组织统一考核。 https://
(三)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 考核组织
(一)设区的市、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二)建立绩效考核工作组,成员可由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及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
(四)原则上以一年为一考核周期。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准备。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实施机构、落实考核人员及分工、明确考核程序与工作安排。如委托第三方实施考核,应签订相关协议。
(二)具体实施。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组根据方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三)公示公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对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
(一)保证绩效考核专项经费,用于绩效考核组织实施与激励。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本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与方法以及考核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考核结果反馈体系。
(三)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明确考核相关人员职责与纪律要求,考核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被考核机构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对考核成绩极差的机构予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聘用与经费核拨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以及人员聘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管理,以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