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一条 校园网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后,电教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通知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十四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
第十五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网络安全专管员审核,交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通过专用帐号进行发布。帐号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页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校园网络安全小组应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校网中心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和备份。校网中心建立备案制度,记录来自校园网络内部和外部的可疑行为,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八条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电教组可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 盗用他人帐号的。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其 他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中由学校电教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荫子完小
二○○四年九月一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成立消防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学校的消防工作。
二、管理领导小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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