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