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应当确保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将原有建筑物改建成学生宿舍楼,改建工程方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规划等部门审核批准. 学生宿舍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外廊栏板或栏杆,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 1100毫米,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900毫米;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走廊宽度不应小于1500毫米; 厕所,走道,楼梯间的照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20lx; 学生宿舍楼内应设置厕所,方便学生夜间使用. 学生宿舍应当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铁栅栏门,禁止在二楼和二楼以上学生宿舍窗口安装固定式铁栅栏. 学生宿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生宿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在通道显著位置张贴人员疏散示意图,并配置应急照明设施. 学生宿舍应当安装广播系统或报警系统. 学生寝室应当集中在一幢或几幢宿舍楼内,便于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配备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参加夜间值班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包括:行政干部,保健医生,生活老师,并在上述人员中安排专人对学生宿舍进行通宵巡查值班,至少每二小时做一次巡查记录. 生活老师应当经过业务培训.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学生宿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患病学生管理制度; 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行政干部,保健医生,生活老师值班制度; 通宵巡查制度; 夜间点名制度. 学校应当制订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 火灾处理预案; 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学生患急病处理预案; 治安事件处理预案. 学校对特异体质和正在患病的住宿学生应当予以登记,并给予必要的关心. 学生不应当携带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到学校,确因特殊需要带到学校的,应当在学校管理部门寄存,不带入学生宿舍. 学生上课期间和晚上熄灯后,学生寝室应当切断插座电源. 禁止在学生宿舍包括管理人员值班室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电源接线板,杜绝因违章用电造成的电路超负荷. 学校应当定期检修学生宿舍楼内的电气设施,对已经损坏的电气设施和已经老化的电线,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严禁学生将蜡烛,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
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 住宿学生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学校.有特殊原因准许离开学校的学生,值班老师要做好其离校时间和返校时间的记录. 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家长)未经校方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宿舍.夜间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 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宿舍开展安全检查,对住宿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住校学生消防演习. 学校违反本规定,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本规定且整改不力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收寄宿生,停止开办学生宿舍的行政处分. 本规定解释权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行政值班制度 1,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代表校长行使处理校内事务,发现学校存在的问题应作好记录并及时向校办或有关部门通报,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 2,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上下两班做好值班的交接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班人员不得离岗. 3,行政值班人员当班巡视校园不得少于3次,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在值班时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