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廉政建设问责制度(试行)
第二条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胜利石油治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胜利石油治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胜利石油治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和责任区内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责任区内党政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责任区内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责任区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自己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
(九)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六条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党风廉政问责由局纪委(监察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制度由治理局纪委(监察处)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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