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廉政预警制度
bsp;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件应实施预警:
(一)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需今后防范制止的;
(二)单位或所属人员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等贯彻执行中,易于出现重大偏差失误或不廉违规行为;
(四)即将或正在实施大型基础建设、人事任免调整、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涉及人、财、物行为;
(五)区局机关纪委认为需要启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实施廉政预警应着眼防范,结合具体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直接行使“两权”的单位或个人,告知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和廉政制度等规定,并要求组织学习贯彻;
(二)依据廉政谈话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三)开展针对性的全员学习教育;
(四)建立健全权力行使中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组织上的管理和监督;
(五)落实报告制度,定期汇报预警事件的工作开展及廉政勤政情况;
(六)进行事中、事后的税收执法检查或监察;
(七)需采取的其他可行措施。
廉政预警的实施
第九条 廉政预警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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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