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
第五条 胜利石油管理局纪委(监察处)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问责,经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研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被问责者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胜利石油管理局纪委(监察处)申请复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纪委(监察处)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廉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