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