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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行政执法职能

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二十四、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二十五、限期补办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六、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二十七、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监督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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