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2.《**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对获奖集体及个人有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问题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况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表彰。”
十三、对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受理申报材料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对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由所在单位向初级评委会推荐。对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省授权本市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受理并组织评审。对申报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报省高级评委会评审的,经系列主管部门资格审查,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推荐;(二)评委会按照各系列或者专业的评审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评议,经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三)评审的结果由批准组建评委会的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公布,发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十四、给予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表彰,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十五、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法律依据: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
第十三条“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十六、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法律依据: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等。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分期核定编制。”
十七、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在申报事业机构编制过程中违规操作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给予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申报事业机构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调整经批准设立的内部机构的;”
(三)擅自变更职责范围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增挂牌子的;”
(五)超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
(六)擅自拨付超编人员经费、挤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经费、转移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
(七)干预下级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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