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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行政执法职能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应试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重违纪违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理
  法律依据: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九、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用人单位或者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由此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职务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专业技术人员由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
  十二、撤销奖励
  法律依据:    
  1.《**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第二十九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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