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选,如反映有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可暂缓表决,由联络工作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待问题查清后再予审议。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或撤职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推荐。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同一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选和罢免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以上赞成通过。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常委会在《临湘报》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单位。需要上报备案、下达批复或通知的,由提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发给由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中,在依法任免之前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本人不得以拟任职务行使职权。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内部调整、退休,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调查座谈、依法质询、听取述职报告并组织评议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选举任免工作机构,对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建立履职档案,主要收集整理:任命前的座谈调查情况、组织提名推荐文件、任命的讨论审议意见、本人供职报告、届内述职报告、工作汇报、评议调查材料、审议意见、整改意见、届内经济责任审计等等。根据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档案可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或移送组织人事部门保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