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插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必须辞去或者免去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换届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人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岳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需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单位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写明任免理由。人事任免案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30日前,送联络工作委员会,并由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调查和公开告示,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考试,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待补考及格后再予审议表决。
市人大常委召开会议七日前,提请任免单位须向主任会议介绍提名人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联络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任前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的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由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人负责到会介绍任免人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解答有关问题。
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施政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条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